北京市凌鷹起重機械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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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載試驗是鋼絲繩電動葫蘆使用前的必要試驗,一般按照3.2.8的要求進行試驗。當帶有超載限制器時,應按3.3.5的要求檢查其功能。檢驗凡屬于下列條件之一者,均應進行型式檢驗:
1、新產品或老產品轉廠生產的試制定型鑒定;
2、正式生產后,如結構、材料、工藝有較大改變,可能影響產品性能時;
3、正常生產時,每年必須對每一基型至少抽一臺電動葫蘆和該基型用的兩臺電動機進行一次型式檢驗。經國家質量監(jiān)督機構進行的型式試驗,有結論證明,在一年內可以免檢。
4、產品長期停產(指一年以上)后恢復生產時;
5、出處檢驗結果與上次型式檢驗有較大差異時;
6、國家質量監(jiān)督機構和使用單位提出進行型式檢驗的要求時;型式檢驗除應包括全部出廠檢驗工程(動載試驗另有要求外),還應做下列各項檢驗(必要時可根據用戶要求增加工程)。
7、對帶有電動小車的電動葫蘆,在上述1、2項情況下進行動載試驗時,還應對小車進行不少于10min的往返。
8、進行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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